補助案來了-109年流行音樂跨界內容合製作業要點
- 陳瑞發 Reva
- 2020年1月27日
- 讀畢需時 3 分鐘
已更新:2020年12月9日
年初文化部釋出蠻多跟流行音樂相關的補助,基於身邊有許多優秀的音樂人朋友,所以想說整理一下一些重點給大家,希望大家都有機會拿到資金完美自己的作品。
在寫補助案的時候,請先拿出你的聖經、佛經或良心,先問問自己是否只是想要得到一筆收入,內容隨便應付就好。還是你真的是對音樂或娛樂產業充滿著熱忱,期待以此為志業,所以想以優秀、用心的內容跟政府提案,好有資金來實踐。
❝ 109年流行音樂跨界內容合製作業要點。即日起至109/02/25 ❞
我曾經聽過一個都市傳說,當初發明翻譯機的發明家,他準備了非常多不同的詞彙卡,每天在家裡隨機配對,看能碰撞出什麼新點子。某天他抽到了「英文」、「電腦」這兩個詞卡,啟發他想出了翻譯機這個當年很創新的發明,也拯救了很多人的就學生活XD
人因夢想而偉大,你永遠不知道現在在你腦袋瓜裡碰撞的夢想,會不會有一天變成一個新的東西,或是新的商業模式,帶領全人類前進。
於是讓我們來看看這個項目的宗旨吧!
「為鼓勵國內流行音樂業者以跨產業合作方式製作或開發流行音樂主題之文化內容,或以原創知識產權概念進行跨域合作,提高臺灣原創流行音樂與泛娛樂產業進一步連結,促進產業加值成長,特訂定本要點。」
有許多歌手合作不單只是為了讓作品更豐富,更是為了觸及彼此的紛絲,提高聲量或產值。這邊的宗旨大概就是這個意思。
話不多說,就讓我們來看看以下的重點資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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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格:
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或經我國政府核准立案從事流行音樂之有聲出版品製作與發行、演藝經紀、展演、行銷業務之公司或行號。
(二)內容:
1. 以流行音樂內容為核心的各種跨界合作,結合科技、漫畫、舞台劇、電玩遊戲、時尚、電影、MV、節目等。
2. 申請補助之跨界內容合製產品是電影,須為國片,並符合國片及非國片之認定基準之相關規定;為廣播電視節目者,原產地應為中華民國,並符合進口出版品電影片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之相關規定;為表演藝術、電玩遊戲、 漫畫、文學作品或其他產品者,其著作財產權及發行權,應屬中華民國自然人或法人所有。
3. 申請補助之跨界內容合製產品為 MV 者,應以流行音樂單曲結合數位影像,主題及形式不拘,長度應為一部20分鐘以內,流行音樂單曲應未曾發行或公告申請截止日前一年內首次發行,且短片於首次公開傳輸前,應未有發行、散布、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其他公開發表行為。
4. 屬合資製作者,應有一中華民國國籍出資者之出資總金額逾該節目預估及實際製作成本總金額二分之ㄧ。
(三)補助金額:
補助金額看起來沒有特別註明的上限,但如果獲得新台幣1200萬元以上,且製作期程超過一年者,須設置專戶。
(四)執行期程:
從公布補助名單之日起兩年內要完成。
(五)評分標準:這項補助有特別註記評分標準,以下:
1. 以流行音樂為主要核心內容,並結合其他跨界內容合製方式占20%
2. 有效提高流行音樂產業競爭力占20%
➤ 除了市場與受眾分析外,可以加入「質化」、「量化」分析,看起來會比較厲害XD
3. 具體有效達成音樂著作權之流通傳播,並強化流行音樂之加值應用實際效應占20%
➤ 可以思考如何行銷,以及如何結合不同通路
4. 製作、開發期程規劃及經費配置合理性占20%
5. 執行團隊能力與績效占20%
➤ 放上團隊Credit
(六)補助案傳送門:
有興趣申請的朋友還是要自己去研究一下申請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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